太仓法院反映参与分配中“虚假债权”问题应引起重视
作者:郑金硕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913
近来,太仓法院在执行中处置被执行人整体资产,特别是参与财产分配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债权”现象,表现为当事人间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合法方式谋取生效法律文书,再经过强制执行程序,达到逃避债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一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也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并且也容易引起合法债权人对法院和法官的质疑,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案件特点
1、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生效法律文书。有些被执行人在被法院强制评估、拍卖其资产时,为逃避债务或者能从拍卖资产中获得利益,往往采取与他人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故意扩大债务范围,通过诉讼方式获得生效法律文书,从而为参与分配财产提供法律依据。
2、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密切。从“虚构债权”获取财产分配的案件当事人来看,他们之间一般都存在着亲戚、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案件在审理期间,他们往往配合比较默契,容易使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证据的材料欺骗审理法官,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获得法律文书。
3、涉案执行标的呈大量上升趋势。由于当事人之间关系比较密切,容易制造虚假证据,违法成本较低,并以合法形式为掩护,大大刺激了当事人虚构案件标的额的欲望,造成涉案执行标的呈大量上升趋势,不断达到他们逃避债务或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4、严重侵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参与分配的案件,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如果让“虚假债权”的申请人如愿以偿的获得其利益,必将严重侵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权益,造成财产分配不公,也有损于司法公正性。
二、原因分析
1、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惩罚力度不够。近年来,虚假诉讼的现象十分普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所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虚假诉讼”作为一种妨碍诉讼的行为,对于情节较重的才处以罚款或拘留;况且我国刑事立法中,尚未针对虚假诉讼规定刑事责任。由于虚假诉讼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利益,而目前的处罚措施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因此,很难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2、当事人获取的利益远大于违法成本。由于当事人之间关系熟悉,出于人情关系或者许诺给予好处,他们之间的“纠纷”因串通提供的证据材料比较清楚,一般很容易调解成功,因此,违法成本较低,而一旦“虚假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实现,他们将获得更大的利益,或是成功逃避了债务,或是从中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
3、审理过程中 “虚假债权”认定难度大。在目前的司法背景下,强调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虚假债权”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利用法官调解的机会,对虚假的证据材料予以承认,并且调解过程中相互间配合默契,不存在激烈的争论场面,有的当事人为了不露出破绽,干脆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审理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很难辨别“虚假债权”。
4、有些委托代理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些委托代理人为获得高额的代理费,全然不顾职业道德要求,利用自己熟悉法律规定的优势,为被执行人出谋划策逃避执行,甚至直接参与制造“虚假债权”的证据,充当了“虚假债权”实施者的帮凶。
三、对策建议
1、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处罚力度。“虚假诉讼”的成功为当事人利用“虚假债权” 参与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为从源头上减少甚至杜绝“虚假债权”的出现,必须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外,还要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立法,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加强证据审查力度,提高防范“虚假债权”的意识。因为“虚假债权”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依照相关的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特别要加强对自认证据的审查力度,既要审查证据的来源,也要对事实发生的法律行为进行审查,切实提高防范“虚假债权”的意识。
3、加强对法律从业者的规范和监督。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发现代理人有违反法律或者职业道德要求的,应及时向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等部门发出建议书,要求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等代理人的规范和监督,提高其职业操守,净化执行队伍,对于发现严重违反规定的,要及时作出处理。
4、加强媒体宣传,提高诚信守法意识。要积极加强与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和反面典型案例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依法如实参加诉讼的重要性和“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及其法律责任,提高公民的诚信守法意识,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