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沧浪法院反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年龄认定上的问题和建议
作者: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1040
近年来,苏州沧浪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自2005年至今,法院共审结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百余起,判处未成年人犯200余人。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提高审判质量,积累办案经验的同时,就多年在未成年人涉刑案件中年龄认定上所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主要问题:
一、公检法三部门在对年龄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和认定的分工上相对模糊。法院在未成年人犯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是被动的接受公安和检察机关所提供的年龄证据,一旦当事人及其亲属在审理过程中对该问题提出疑议,法院只能重新对年龄证据进行收集、举证、质证和认定,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办案难度。尤其在当前各基层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个个问题尤为突出;
二、公安、检察和法院在年龄证据的采信优先度不统一。在案件的审理当中,未成年人犯的年龄证据是多样的,包裹户籍资料、言词证言、骨龄测试报告等。而在实际办案中,公安机关偏向采信户籍资料证据,检察机关和法院偏向采信言词证言、户籍资料和骨龄测试报告等证据的相互印证。由于在年龄证据采信优先度的不统一,也在客观上加重了法官的办案工作量和难度;
三、少数没有户籍资料和聋哑人的年龄认定存在争议。少数西藏、新疆等边缘地区的少数名族和聋哑人未成年人犯根本没有户籍资料和身份证明,且由于语言不通和无法交流,造成言词证言证据的缺失,给这一类未成年人犯的年龄认定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对策建议:
一、加强公检法三部门的沟通联动。尽快出台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年龄认定的规章、条例,明确、细分三部门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年龄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和认定工作,为案件从侦查、起诉、立案、审判的全程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二、明确多种年龄证据的优先程度。根据多年的实际办案经验,建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在有法定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仍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原籍派出所调取户籍证明,在法定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现矛盾时,应当补强言词证据,并及时收集出生证明、学籍证明等补充材料证据;
三、引入骨龄鉴定证据和供述言词证据印证机制。对于身份无法查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侦查部门调查仍未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如果骨龄鉴定结论与其自报年龄基本相吻合的,可以作为判断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鉴定结论又在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则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