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承诺理应遵守 事后反悔不予支持
作者:曹味东 马瓒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514
夫妻离婚时,女方同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由男方享有,后男方凭离婚协议和女方出具的承诺书要求债务人清偿时,债务人否认借款.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女方履行给付义务.江苏省靖江市法院
原告李洪刚与被告王虹原是一对恩爱夫妻,步入中年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今年春节后,双方协议离婚,李洪刚提起,王虹曾向自己拿了4万元,说是借给她的哥哥王平、姑姑王英急用,既然双方离婚了,这两笔钱该怎么处理?王虹大度地说,这两笔钱给你吧。于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给王平、王英共4万元债权由李洪刚享有……。3月,王虹又向李洪刚出具承诺书,再次确认上述债权由李刚一人享有。
然李洪刚拿着离婚协议书、王虹的承诺书,找到王平、王英索要借款时,两人否认曾向他们借过款。李洪刚再次找到王虹,王虹说,这两笔借款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李洪刚认为,这4万元钱是我交给王虹的,至于她有没有借给她哥哥、姑姑,我不清楚。既然离婚时,王虹承认这笔债权归我享有,那么就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虹给付上述款项。
庭审中,王虹说,李洪刚给我的4万元,并没有借给王平、王英,已被我用掉了,当初为了离婚才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两笔债权由李洪刚享有;承诺书也是李洪刚逼我写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洪刚否认王虹的说法,认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王虹同意的,出具承诺书也是她自愿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洪刚与王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给王平、王英各2万元债权由李洪刚享有……”是双方离婚时债权债务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便王平、王英不予认可,王虹辩称其虚假,不影响法院对王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认可李洪刚享有4万元债权事实的认定。
庭审中王虹称该承诺书是被逼迫所写,因李洪刚否认且王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无法采信。王虹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要求驳回原告李洪刚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支持。
原告持原、被告离婚协议上双方约定的债权处分、被告出具的债权承诺书要求被告履行给付4万元债的义务,是基于第三人客观不能履行的实际,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王虹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李洪刚债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