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比赛意外受伤公平原则解决担忧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428
球友爱好者自发组织比赛,在激烈的比赛中遭遇对方碰撞意外受伤,诉求撞者赔偿。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同为球友。2009年6月的一天下午,刘某、王某和其他球友相约来到某小区球场,自发组织进行篮球比赛,刘某和王某分属两组。比赛争夺激烈,在一次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刘某、王某发生了身体碰撞,刘某摔倒在地。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检查治疗,结果诊断为原告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刘某住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8000余元。事后,刘某认为,其受伤是由于王某在比赛中的冲撞行为所致,王某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刘某在向王某索赔遭拒后,于2010年3月将王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原、被告自愿组织进行篮球比赛,原告是在与被告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双方身体相碰撞受伤的。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或故意加害行为。所以,原告受伤应属于竞技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事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但由于原告受伤经济上支出了较大的医疗费用。在我国目前竞技体育保险制度尚不发达的情况下,由原告独自承担这一较大的损害后果,有失公平。因此,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中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据此,该案应由原、被告来共同承担损害后果,由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最终,判决王某一次性支付刘某经济补偿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