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给液化气接上三通,上厕所时坐在马桶上抽烟导致爆炸受伤。近日,润州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换气站进行赔偿。

 

刘某是外地在镇江打工的民工,租住在市区火车站附近的李家大山某小区不足20平方米的地下室内,并在地下室内用木板搭建了厨房和厕所,为了生活方便,刘某给液化气罐接了个三通,用于做饭和洗澡。2009814日上午,刘某打电话给润州区某液化气经营部要求换气,液化气经营部遂派工作人员张某上门服务。张某用新的液化气罐接到李某的减压阀上,用鼻子贴到管子上,未嗅觉有泄漏的气味,进一步给刘某的三通进行了加固后离开。晚上9点,刘某在洗澡后听到嘶嘶的漏气声,发现连接三通的皮管脱落,赶紧重新接好皮管。由于地下室没有窗户,刘某打开房门,并用电风扇对着房门向外排气。10点左右,刘某关门准备睡觉,在上厕所时,坐在马桶上习惯性地点上一支烟。就在打火机冒出火苗的一瞬间,刘某身前变成了一片火海。由于地下室内空气中液化气浓度很高,产生爆炸,刘某面部、背部、左上肢大片均为Ⅱ烧伤,局部为浅Ⅱ烧伤。

 

108,镇江市润州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刘某发现液化气泄漏后未通知专业人员上门处置,在液化气未完全排出室外的情况下,使用打火机抽烟,导致爆炸的直接发生。20101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液化气经营部1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液化气作为易燃易爆物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其装置设备本身及安装均需具有相当的安全性和专业性,刘某自行安装三通接头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刘某洗澡后睡觉前未关闭液化气瓶总阀,且在发现三通接头脱落时也仅采取了简单的处置措施,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其居住在空间狭小的车库,与外界仅有一个门连通,再无窗户,在液化气未完全排出室外的情况下,使用打火机抽烟,系导致爆炸的直接原因。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有审慎义务,刘某在多个环节有能力控制危险,防止损害事故的发生,却怠于作为,对于事故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和责任,应承担事故责任的70%。液化气经营部工作人员张某在安装气瓶过程中仅仅采取用鼻闻的方式判断是否存在液化气泄漏的情形,作为专业人员未对刘某进行安全提示和警戒,未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和合理、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刘某各项损伤14000元,液化气经营部向刘某赔偿4200元。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专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有向相关人员提示危险义务,如果没有进行充分的告知,这种不作为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某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液化气经营部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