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接液化气三通爆炸 换气站未尽告知义务需赔偿
作者:润萱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730
自己给液化气接上三通,上厕所时坐在马桶上抽烟导致爆炸受伤。近日,润州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换气站进行赔偿。
刘某是外地在镇江打工的民工,租住在市区火车站附近的李家大山某小区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液化气作为易燃易爆物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其装置设备本身及安装均需具有相当的安全性和专业性,刘某自行安装三通接头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刘某洗澡后睡觉前未关闭液化气瓶总阀,且在发现三通接头脱落时也仅采取了简单的处置措施,未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其居住在空间狭小的车库,与外界仅有一个门连通,再无窗户,在液化气未完全排出室外的情况下,使用打火机抽烟,系导致爆炸的直接原因。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对自己的安全负有审慎义务,刘某在多个环节有能力控制危险,防止损害事故的发生,却怠于作为,对于事故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和责任,应承担事故责任的70%。液化气经营部工作人员张某在安装气瓶过程中仅仅采取用鼻闻的方式判断是否存在液化气泄漏的情形,作为专业人员未对刘某进行安全提示和警戒,未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和合理、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刘某各项损伤14000元,液化气经营部向刘某赔偿4200元。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专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有向相关人员提示危险义务,如果没有进行充分的告知,这种不作为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张某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液化气经营部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