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并向债务送达到了债权转让通知,受让人向债务人索款未果,遂诉至射阳法院,要求债务人还款。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吴某于1999411向某单位赊购蟹苗10斤,计人民币23000元,并向该单位出具欠条,2002年该单位以特快专递向吴某邮寄了通知书,通知吴某该23000元转让给王某,由王某直接结帐,后王某向吴某索要此款,被告于2008年、20102月向原告归还了共计5300元,余款17700元未能归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单位于2002年将对被告吴某的债权23000元转让给原告王某,并通知了吴某,则原告王某依法享有该债权,被告吴某在原告王某主张该债权时,理应及时归还,而被告吴某在偿还5300元后,对余款17700元未能及时归还,显属不当。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吴某归还17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吴某偿还原告王某人民币177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