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天下父母心!两位家长相约去城里给女儿送棉衣,不料途遇惨祸命丧黄泉,从此与女儿天人永隔。悲痛之余,两死者家属怒将肇事者、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两家经济损失54万余元。近日,东台法院成功调结了该起重大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纠纷,两受害人家属获赔52万多元。

 

20103月,春寒料峭。家在同村的张某与黄某都来了心思,因为担心在城里读书的女儿冷,两人约好骑摩托车一起去给女儿送棉衣。就这样,张某驾车载着黄某高高兴兴地上了路。行驶至该市富安镇辖区内,惨祸从天而降。一辆装载水泥的重型货车迎头撞上了张某驾驶的摩托车,货车从摩托车上碾压过去,张某及乘坐人黄某倒在血泊中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徐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与对面来车会车时超车,且偏左行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亲人惨死,满腔愤怒的家属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4万余元。审理中,三被告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徐某的代理人辩称,徐某受雇于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老板邹某(即车主),是为该公司运送水泥的,应由雇主邹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老板邹某则认为,公司的车子是发包给徐某的,徐某是承包人,况且事故全部过错在徐某本人。对于原告的损失,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外,应由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车主邹某与驾驶员徐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见双方争执不下,承办法官决定休庭调解,分别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反复向车主及肇事者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雇佣关系还是承包关系,车主、肇事者均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于协议签字后一月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两受害人家属11万元;货车的驾驶员及车主连带赔偿两受害人家属41余万元。协议签字时,肇事者徐某和车主邹某当庭履行全部赔偿款。

 

受害人家属深受感动,当即向法庭递交一份书面申请书,表示对徐某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徐某刑事案件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