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创建便捷高效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
作者:张? 张卿 发布时间:2010-04-29 浏览次数:319
2004年,宜兴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有效整合司法、行政和社会资源,采取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创新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的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机制,使交通事故纠纷多、调解难、理赔慢等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4年至今,交通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2131件,调撤率92%,案件平均审理天数6天,当庭兑付金额13940万元。
一、创新工作机制,“常驻点”巡回办案破解“纠纷多”问题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行政调解的必要前置程序,使进入诉讼程序的此类案件日益增多。针对这一情况,宜兴法院进行了充分调研和实地考察,在交警部门的有力支持下,在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了全省首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该院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办公地点直接设在了交警大队办公楼内,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硬件设施,开通了局域网,一方面与法院综合信息系统相连,另一方面与交警中队车辆信息查询系统相连,实现信息同步共享,方便交通巡回法庭查阅相关信息材料。同时,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实行网上立案,避免了当事人至院部立案来回奔波的麻烦。
二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针对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矛盾易激化、审理难度大等特点,该院每次都选派政治思想硬、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至交通巡回法庭工作,并抽调两名优秀书记员承担日常辅助工作。同时,加大对法庭干警的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纠纷解决能力。
三是建立速裁速决机制。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隶属于院简易案件审判庭,对基本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由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以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另外,交通巡回法庭还自行制作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只要输入具体案件的有关数据,就能自动生成计算结果,省却了查阅有关规定和计算带来的不便,提高了审判效率。
二、搭建沟通平台,“零距离”无缝衔接破解“调解难”问题
交通巡回法庭进驻交警部门后,基本确立了以司法调解为主导,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调解模式,形成“一元调解,多元跟进”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有效解决了因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缺乏法律效力,重复调解导致效率不高等问题。
一是加强配合,完善执法程序衔接。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过程中,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巡回法庭提前介入,协助交警部门在证据收集、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把好法律关,提高行政调解的一次性成功率。对交警部门行政调解不成或只达成部分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交警移送或由当事人申请交通巡回法庭受理。法庭在交警部门前期调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诉前预立案,对由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予以法律确认,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再进行进一步调解,有效避免了二次纠纷的形成。
二是诉调对接,形成纠纷解决合力。拓宽调解渠道,整合司法、行政和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交警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在相关领域内的专业特长优势,积极邀请他们参与到诉讼调解中来,帮助审判人员查清案情、分清责任,合力推进纠纷的和谐解决。另外,不断加强对有关调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切实提升诉调对接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交通巡回法庭和交警部门均成立了由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事故处理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互相学习调解技巧和调解经验,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及时交流反馈各系统出台的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最新规定,避免因尺度不一给调解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难度。
三、开辟绿色通道,“一站式”司法服务破解“理赔慢”问题
交通巡回法庭从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为当事人提供立案、调解、审判到执行的一系列司法服务。印制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指南、文书样本等资料发放给当事人,帮助当事人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诉讼。在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不断提高当庭兑付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
一是保全措施及时跟进。对没有投保机动车保险或者虽已投保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可能超过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等情况,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将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的扣留措施直接变更为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扣押车辆进行评估拍卖,避免个别当事人在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的扣押期限届满时,采取车走人走逃避赔偿的现象,让受害人及时得到资金治疗。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启动执行救助专项基金对其进行司法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二是相关单位相互协作。一方面,每年与保险公司召开交通事故涉保座谈会,就法律适用、诉调对接等问题进行座谈交流,要求保险公司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同时,该院因地制宜,广开思路,将第三人责任险保险理赔款纳入了可供执行财产范围,并对理赔款执行的条件、程序等方面作了详细可操作的规范,从客观上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也为生效文书的顺利执行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加强与医疗部门的沟通,敦促医疗机构第一时间对伤者进行救治并提供完备的医疗材料,为法庭正确审理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
三是法制宣传扩大效果。通过开辟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报道典型案例等方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提高肇事方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自觉性。对一些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车主加强法制教育,向其告知法律后果,减少受害人的受偿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