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下关法院反映当前涉诉信访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关研 发布时间:2011-01-12 浏览次数:861
2010年,南京下关法院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化解上级法院下达的88件涉诉信访案件,化解率100%。为推进工作更好开展,下关法院对上述案件逐一进行分析、归类,对信访形成的主要因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涉诉信访案件成因分析
通过对上述88件信访案件的分析,下关法院发现,除少数案件在实体、程序或者审判作风方面确实存在瑕疵外,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选择、工作作风方面均没有问题。之所以形成涉诉信访案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涉诉信访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在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中,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调整,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仍比较原则,客观上造成了无限制申诉的可能。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对信访的规定缺乏法律的支撑,仅出台了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对滥用权利、违法上访的信访行为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惩戒措施,在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从稳定角度出发,注重稳控,劝解为主,并无有效措施限制少数当事人的无理缠访。
二是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诉讼风险意识差,诉讼能力较弱,对案件处理结果期望值过高。一些当事人不考虑证据的优劣对比,仅凭自己对案件的片面认识,认为裁判结果不如意,就“上告”、“上访”。这种情形占65%以上。
三是监督体制多元化,裁判文书既判力不够强。由于对法院审判工作监督机制的多元化,人民法院终审裁判的既判力受到挑战。只要是于己不利的裁判,当事人从思想上就不承认其最终效力,其办法就是上访,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地方党委干预,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力图通过上访推翻已生效的终审裁判。
四是“执行难”导致生效裁判的执行到位率不高。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执行线索或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等因素而难以执行到位,但申请执行人将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归责于法院,以法院执行不力为由上访。
二、化解涉诉信访矛盾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办案力量受制约。涉诉信访工作需要耗费法院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多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应付日常的审判、执行事务尚感吃力。另一方面,由于受地方行政限制,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由地方政府负责保障,法院经费困难往往不能完全适应办案的需要。特别是一些信访案件的当事人生活困难,由于没有设置专项信访救济资金,增加了化解的难度。
二是信访案件预防难。一些当事人心目中传统的“青天情结”和一些主管部门对于信访案件数据指标的过度重视,使得不少当事人认为上访比走诉讼程序更易于达到目的,在诉讼中一遇败诉风险便寻求上访,或者扬言上访,目的在于促使法院满足其诉求或主张。这种情形造成的后果是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越来越明显,难以得到有效的预测和防范。
三是非正常访问题突出。由于对违法上访者的打击力度不足,法律又没有规定对缠访行为的处理,导致当事人为达到目的,往往采取非正常的信访程序,甚至在一审还未结案、没有依法上诉或申诉的情况下,直接赴省进京上访;有的案件虽然经过有关部门的处理,因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而无理缠访。目前,这种情况呈逐年上升态势。
四是闹访问题严重。信访人除采取正常的信访手段外,往往采取哄闹、围堵党委政府或法院,趁开会、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采取过激言行,意图造成影响,引起政府的重视。随着当事人信访方式的多样化,防范和化解的难度也进一步增加。
三、对策建议
由于中央对信访问题的高度重视,涉诉信访问题也引起学界的关注,各种理论文章时见报端。从实践性、可操作性的角度,针对目前现状,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近年来,党中央将信访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重视,并层层贯彻落实。因此,案件自立案到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都要贯彻“案结事了”的原则,立案庭要着重按照省法院《关于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强化诉讼服务中心的诉前纠纷分流和矛盾化解工作职能,实现纠纷化解的“关口前移”。抓好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力争做到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一次性地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诉信访的源头治理,预防新的信访案件产生。
二是健全信访机制。各业务部门主要是加强判前释明和判(执)后答疑工作,并形成制度;信访接待部门主要是加强初信初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将问题发现在早、解决在小。针对每一件交办案件和存在不稳定因素案件,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解决方案,制定工作预案,落实包案领导和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三是依靠党委政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中央对信访工作的的重视,不仅在全社会形成对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合力,而且也为信访问题协调处理提供了机遇和空间。依靠党委的领导,是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保证。首先,依靠各级联席办,地方党委和政法委以及上级法院,对一些信访案件进行协调,对当事人及涉案单位做工作。其次,依靠当事人所在地党委、政府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做工作,来保证对信访人的稳控及息诉。第三,设立信访人专项救助资金,对于生活确有困难、实际问题短时间内确实难以解决、确为有因上访的上访人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必要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