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找被害人顶包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作者:泗阳县人民法院 冯婷婷 发布时间:2017-11-23 浏览次数:456
近日,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各项损失80余万元。
现年28岁的宋某于2016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后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刑满释放的宋某正谋划着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与过去的自己彻底告别。但2016年11月5日晚发生的事情让他再次悔恨终身。当晚,宋某与同村好友周某某在泗阳某火锅店小聚后, 周某某打算回沭阳老家拿过冬衣物,但因本人喝了酒,于是让没有喝酒的宋某开车,并承诺如果被交警查到,就说车辆是他驾驶的。当晚,宋某驾驶苏E××面包车,搭载周某某由泗阳驶往沭阳县刘集镇,沿24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0KM+251M处时,因避让车辆撞到右侧护栏,车辆侧翻,致周某某身体多处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宋某让周某某冒充其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其本人跟随救护车辆至医院后离开现场。周某某经医院全力抢救,还是没能保全右腿。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支付被害人周某某医疗费2万余元,其亲属预缴赔偿款8万元。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周某某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交通安全无小事,平安出门平安回。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一定要依法、文明驾驶机动车辆,这不仅是每一位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表现,更是尊重每一个生命的重要表现。
泗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