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级法院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案件多、专业性强等特点,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创新裁判方法,既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创新转化。近4年来,他们先后被最高法院评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立集体二等功等荣誉,有9个知识产权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许多案件成为裁判范例。

  证据保全成为全省经验

  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维权难一直是困扰司法的难题。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无固定的实体形态,极易灭失,导致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个人的力量取得证据非常困难,即使获得了证据,也不易被法院所采信,故使得原告在诉讼上一开始就处于劣势地位。而侵权人因能轻松逃避法律的制裁更加有恃无恐。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然而,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又不同于财产保全。如果不能正确区分二者的关系,不仅不能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因证据保全不当引发新的争议。

  2006年,南京中院在认真总结研讨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能动司法,把司法依职权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相结合,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司法理念。同时探索出了“态度积极、审查严格、措施有力、方法稳妥”的16字工作方法,并不断规范和完善取证的管理制度,形成了南京法院依法调查取证较完整的工作经验。该经验在最高法院召开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研讨会上作了介绍,被省高院作为审判经验总结推广。

  率先判决创制新规则

  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对权利人的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同时,如果权利人滥用权利,也会因司法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这是知识产权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2001年10月,南京中院受理了全国第一起申请诉前禁令的案件。原告申请人杨某和某耐火材料厂认为被申请人宜兴某电器厂未经许可,仿制申请人的专利产品,请求法院立即停止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南京中院下达了“禁”字第一号裁定,制止了被申请人正在进行的专利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之后,他们又率先探讨对诉前禁令中“申请错误”的法律规定的司法理解以及对相关损害范围的确定,其判决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充分认可,成为裁判范例。该案的判决,对知识产权诉讼风险责任的承担,防止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

  南京中院在审理中发现,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当其成为经济主体市场竞争高地的同时,也有少数人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投机取巧,恶意诉讼,打击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他们坚持平衡保护的原则,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和行业良性竞争和发展。在对原告袁某与被告某通发厂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中,首次认定对专业领域中公知的国家技术标准内容恶意申请专利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其行为严重背离专利制度的宗旨,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构成恶意诉讼,判决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滥申请专利及滥用诉权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作出法律限制,为专利法的修改提供了成功经验。

  开拓审判新领域

  2002年6月,苏州某生物工程公司诉苏州某保健品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诉至南京中院。被告向销售原告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并不侵权,并不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是个新案由。南京中院以此案由向最高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批示赞同,认为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由此,南京中院创设了一个新的案由,使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领域和水平。

  明确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辅助救济手段,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滥用权利,就会使权利人受到损害。为此,他们认真调研,对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于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正在行政查处和已经行政查处或者权利人已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视为权利人依法维权,相关当事人则不能以此为由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在此基础上,他们不断创新实践,开拓审判新领域。2004年,南京中院审理了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美国某公司诉常州某公司专利侵权案与华生公司诉美国某公司确认专利不侵权案中,率先将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合并审理,根据两诉审判结果非此即彼的独特关系,创制了一份判决书裁判2起案件的新型裁判文书形式,隐喻了“两诉实为一诉”的法律思辨,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