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分析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作者:宛华斌 发布时间:2010-04-28 浏览次数:85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繁荣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但由于法律意识尚未普及,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产生许多纠纷。常州新北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重点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存在的问题
(一)发包程序不合法。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过程中,没有遵循民主议定原则,土地承包方案未经法定程序审议,造成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土地。由于发包程序不规范 ,发包过程缺乏透明度、公开性 ,造成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矛盾,从而引发一系列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
(二)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承包土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承包合同内容认识不一致,从而发生纠纷。
(三)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有的土地承包户违反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私自在可耕地中进行建设,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侵害承包户土地经营使用权。在承包期内 ,有的村委因城镇规划、招商引资、小城镇建设等原因,通过反租倒包等方式强行收回土地,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应对措施
(一)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定期不定期到农村进行普法宣传或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 ,加大《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一方面提高村委班组织的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治村能力,减少随意性、盲目性,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护法 ,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加强对土地使用的监督。土地承包后,发包方不能“一劳永逸”,而是要充分履行其监督职责,确保土地用途不被违法改变。特别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流转,防止对集体土地造成侵害。同时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级组织的指导,帮助村组织管理好农村土地。
(三)妥善处理好开发项目占地与保护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乡镇政府不能因为“招商引资”等理由随意强征土地,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把农民的利益摆在第一位,使用农村土地搞建设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给付土地承包户相应补偿。
(四)进一步规范发包行为。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承包法》相关规定,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 ,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要杜绝和减少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的行为,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