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切需要资金进行周转的时候,将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典当便可以解一时之急。但在取得相应当金“救急”后,作为当户,也应履行典当合同中的约定,按时交纳相应息费、偿还当金。昨日,崇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声称“正准备还款”的当户半年内多次续当,却迟迟不退还本金。法院发出传票后,当户也没有出庭应诉。

 

086月,市民任某和典当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以名下一房产为担保向典当公司借款30万元,合同载明借款期限。借款期限到后,此后任某又多次向典当公司要求续当,至20101月最后一次续当期满,尚欠当金30万元,此后分文未付。典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任某立即归还当金、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综合费。

 

银行信贷门槛高,手续较为繁杂、典当手续简便、快捷、省时省力,因此广大中小企业更青睐于典当。此外普通市民作为应急之用。随着典当业逐渐繁荣,典当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多,而且审理难度也在不断加大。有关典当的法律依据缺乏、理论存在分歧等现象导致了在解决典当纠纷中司法裁判不一、当户不愿应诉以及调解难度加大等问题的日益突出。

 

典当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发出传票后,任某也不愿应诉,放弃自己的权利。旧社会的“当铺”概念在市民心中根深蒂固,使很多现代人产生误区,认为自己把当物交给了典当行,如果自己不在规定期限内赎回,当物就归当铺所有,两者债务自然清了。因此,当典当行起诉当户时,当户一般非常不解,认为典当行可以直接去处置抵押、质押物,而无权起诉当户强行要求付钱赎当,因此拒绝应诉。

 

关于多次续当问题,最终法官认为续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且《典当管理办法》对续当无次数限制,因此予以支持,对于续当时将利息和综合费转为当金本金的情况,因规章没有禁止,也应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典当公司和任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实系典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分公司在多次续当后未能在当期内归还当金,应当依约全部承担违约责,并赔偿典当公司本金、利息、综合费、律师费。

 

典当业人士提醒市民,不少人在急需用钱时通过典当方式获得资金,但典当主要适用于短期融资,融资成本高,但不少人却忽视这种高成本,将典当资金用来炒股、买基金、买房等,风险极大,由于典当期限较短,如果当户在有限的时间内筹集不齐赎回典当物的款项和利息,所当的东西将被绝当,即当品将被典当行自行处理。因此,建议市民不要盲目典当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