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龙区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关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某、关某系广西桂林人并曾因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912月流窜到徐州。1213,刘某、关某与“夏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徐州市某医院附近相互配合,以合伙购买古银币为由,用事先准备好的假银币,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万元,并被三人平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关某分别各自退还赃款人民币3300元。

 

该院认为,刘某、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又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