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二轮承包时,父母与两女取得自留地三处,后母亲去逝,父亲再婚,父女发生矛盾,便分开居住。父亲与他人签订协议将自留地转让他人。后两女阻止未果,遂诉讼法院,要求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8年二轮承包时,父母及两女一家四口人在村里取得自留地三处,后母亲于是2003年病逝。父亲重新择偶,与两女发生地,双方便分开居住。一处自留地由两女种植,另两处由父亲种植。200912月,父亲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将其中0.22亩的土地作价44600元,作为王某的建筑用地,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罚款10万元。两女知情后,阻止未果,遂于201031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女与其父在土地二轮承包时获得的三处自留地在居委会明确分户之前,其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仍属共同共有。其父与王某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违法且未经共有权人两女同意,发球无效协议。故两女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之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遂作同了被告其父与王某所签订的200912月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