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坠楼身亡因赔偿引纠纷 法官耐心疏导矛盾妥善化解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10-04-28 浏览次数:505
近日,江苏省大丰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姜某与金某就屋顶防漏工程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是口头约定:包工包料,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以每平方米30元支付报酬。这些事实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所以本案中姜某和金某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原告方主张的雇佣合同关系。同时,由于姜某没有任何建筑施工资质证书,金某作为定做人对其选任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但书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原、被告之间意见分歧较大,双方的情绪对抗激烈,承办法官始终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的原则,同时也考虑到后续的执行问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去调解,认真耐心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两次开庭,多次电话联系协调沟通,原告终于主动让步,被告也同意作出适当数额的赔偿,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2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余无纠葛。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