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大丰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33062岁的姜某在给同村的金某家二楼房顶做防漏工程时不慎坠楼身亡,姜某的妻子儿女将金某诉诸大丰市法院,要求金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4330元。原告诉称:姜某受雇于被告做屋顶做防漏工程,和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辩称:被告与姜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姜某与金某就屋顶防漏工程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是口头约定:包工包料,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以每平方米30元支付报酬。这些事实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所以本案中姜某和金某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原告方主张的雇佣合同关系。同时,由于姜某没有任何建筑施工资质证书,金某作为定做人对其选任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的但书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原、被告之间意见分歧较大,双方的情绪对抗激烈,承办法官始终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的原则,同时也考虑到后续的执行问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精力去调解,认真耐心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两次开庭,多次电话联系协调沟通,原告终于主动让步,被告也同意作出适当数额的赔偿,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2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余无纠葛。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