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管理水平,太仓法院建立健全“一巡二避三禁”三项制度,强化审判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廉洁。

 

“一巡”即实行司法巡查制度。结合我院正在开展的“规范促公正,文明显公信”活动,充分发挥院制度落实专项检查小组的职能作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普查与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把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现象作为巡查重点,对工作作风、审判管理、制度落实、司法礼仪等方面情况进行督查,包括审判人员接待当事人的方式态度,开庭时的着装、文明用语,以及工作人员遵守作息时间、岗位职责等情况。对查出的突出问题,由部门负责人主抓落实,及时制定方案加以整改。

 

“二避”即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严格遵守《太仓市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审判、执行案件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必须依法回避;与律师有亲属、同学、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或虽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但容易引起当事人、代理人猜疑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法官不申请回避的,应责令其回避;法官与律师有亲戚、朋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的,应主动向所在部门申报登记,并报监察室备案

 

“三禁”即规范外出办案制度,严禁干警外出办案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同吃、同住、同行。确因案件需要必须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同行,承办法官须提前填写赴外地办案请示报告审批表说明理由,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同行;返回后需认真填写赴外地办案执行纪律情况反馈表,方可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在出差办案过程中,出现“三同”等违纪现象的、不履行审批手续的或不按规定手续报销差旅费的,一经查实,除不予报销相关费用,退出违纪所得外,还将按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