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和一些企业可支配的闲散资金也随之增多,闲散资金促进了民间借贷行为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进入高发时期,而该类纠纷处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常州新北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展开专题调研,经梳理,归纳出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原因分析

 

(一)、重人情、淡法律。由于民间借贷往往是建立在亲邻好友等人情关系的基础上, 当事人之间一般是口头约定, 且通常没有相应的证人。即便双方没有深交, 也常常是大度的形成绅士协定,使严格的法律关系连最起码的形式要件也不具备, 成为形成纠纷的隐患。

 

(二)、条款主要内容欠缺。有些当事人通常只是明确了谁借给谁及具体数额, 但对支付的时间、方式, 中介人的情况担保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应具备的条款予以忽略, 这样易产生纠纷, 且增加了处理纠纷的难度, 最终损害了当事人自身的利益。

 

(三)、担保方式存在重大瑕疵。由于口头约定的大量存在, 使得保证人、中介人、证人尤为重要, 而相关人员责任不清, 从而产生纠纷难以处理。

 

(四)、非法因素渗入。在实际生活中,赌债、高利贷、敲诈勒索以及乘人之危进行借贷往往借助于合法形式加以遮掩, 由于来意是有预谋进行的,形式要件往往异常齐备,在很大程度上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带来障碍。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法律调整规范来看,《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仅仅提供了一个大的框架,可操作性不强,使得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显得力不从心。

 

二、对策分析

 

首先,完善民间借贷立法,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逐步完善民间借贷规范机制包括借贷程序、担保要求、还款方式、利率确定以及对放贷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作出详尽的规定,从而引导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

 

其次,建立适度金融管制制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政府应积极推进金融资源的区域整合,促进区域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以及中小民营银行的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满足人们对投资多元化的愿望和对小额贷款的需求,由此推动民间借贷向国家金融体系的融和。

 

最后,探索民间借贷的保障性制度建设。在金融机构或行业协会的主导下,由民间借贷机构缴纳一定资金作为风险基金,在其不能支付到期存款本息或者因借款人的违约不能偿债等情况而影响正常运营时,由该基金进行临时性救济。也可探索建立借贷保险制度,设立专门的借贷保险,借贷保险可以将借贷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通过向公众化解的方式得到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