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官真是好样的
作者:王浩 发布时间:2010-04-27 浏览次数:1155
我不久前办理的一个执行案件,不但当事人双方都很满意,也让我感受颇深。
今年清明节过后刚上班,我就接到了一个来自云南的电话,电话连线的另一头传来不迭的感谢:“谢谢法院的公正执行,江苏法官真是好样的……”。
2009年4月份,我们当地的最大一家化工企业与云南供应黄磷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产品购货合同,约定购买黄磷96吨,每吨单价为2万余元,并支付了货款200余万元。后因四川发生地震致云南黄磷公司迟迟不能交货,经当地化工企业催要,云南公司于2009年10月中旬才将该批货物送到,当地化工企业接受了该批黄磷及云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该批黄磷迟延交付,产品跌价,给当地化工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经诉讼后,法院判决云南公司赔偿当地化工企业产品跌价损失5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云南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拖延拒绝付款。当地的化工企业同样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的经济压力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接手该案件后,很快地查出了云南公司的基本帐户及资金,并予以了扣划。
案件已执行,本应到此划一句号。执行后的不久,我接到了被执行人云南公司书面来信,云南公司提出它与申请执行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按原合同标的200多万元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江苏化工企业,现法院又执行了50余万给该企业,而实际上云南公司只应开具15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江苏化工企业,无形中云南公司就多支出了50余万部份的税款,请求法院主持协调退回被执行款50余万元部份的增值税税款。当地化工企业对云南公司不履行判决的行为心存荠蒂,不同意配合退还云南公司多支出的税款,认为此事应由云南公司另行起诉。我考虑到云南与江苏相距遥远,主张权利多有不便,如果不将此事协调好,将会给云南公司带来更大损失。我便多次与当地化工企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进行换位思考,并邀请当地税务部门参与协调,最终达成了江苏化工企业就赔偿款50万元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由本地税务部门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给云南公司到当地税务部门予以税款冲抵的方案。云南公司亦对此处理意见表示非常满意。
该案的执行完毕,缓解了申请人当地化工企业的经济压力,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事后,我们法庭被当地的领导及化工企业负责人誉为“企业的守护神”。被申请人云南公司也致电感谢,感谢法院的公正执行,赞称“江苏法官真是好样的……”。
此案的执行,使我深刻地认识到“执行的最终目的不在于简单落实判决,而在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大效益,最大程度保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人性化的执行,司法会更和谐,社会会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