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响水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197113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响水一农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93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至响水县老舍乡、小尖镇、张集乡等境内,驾驶其二轮摩托车以被他人车辆撞伤为由,先后敲诈勒索仰某、王某、董某等7人计人民币5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相胁迫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