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推出借轿车方便客人出行的服务项目,本来是为了招徕客人入住的,哪知发生交通事故,宾馆也成了被告。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孙某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某宾馆与客人程某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1020,程某驾驶入住某宾馆所有的轿车,沿本市吕四港镇纯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洲饭店前地段靠边停车后左转弯掉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住院。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本起事故由程某负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保护,健康权受到侵害后,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被告程某驾驶的机动车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依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应由被告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程某租用被告某宾馆的车辆,在租用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两者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