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且先后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妻子伤心欲绝,毅然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南长法院已对这综关系复杂的案件作出判决,妻子获赔3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先生和黄女士是一对再婚夫妻,1995年两人先后与原先配偶离婚,2000年两人便开始同居,并在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先生曾于2006年向法院提出过离婚,当时未获得法院支持。此后唐先生便很少回家,直到20083月,女士发现先生与另一女子同进同出一栋房屋,遂带着弟弟前去理论。双方吵闹起来,该女子被送进医院,公安机关对黄女士做出了行政处罚。

 

20102月,唐先生再一次向南长法院起诉离婚,称两人关系现在越来越恶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黄女士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75000元。

 

在审理中,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用于证明唐强在婚姻存续期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第一份是公安局对同居女子的女儿所做的询问笔录,里面反映出先生与其母亲自20076月起便居住在同一个房间。第二份是先生与女士所签订的《协议书》,上面有先生承认与他人长期同居的表述。

 

法院核对各项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系公安机关反映其办案情况的档案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还有《协议书》,经双方最终一致确认,也可作为定案证据。鉴于此,可以认定唐强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成立,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符合《婚姻法》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予以离婚,另外由先生向黄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2000元。

 

法官点评: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明确指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实审判中,因该类案件涉及隐私部分,取证相当困难,婚姻中受害方一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非法同居的事实,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通常得不到支持。本案中,女士提供的证据比较充分,法院据此也支持了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