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非法同居 妻子离后获赔精损
作者:陆芳芳 如山 发布时间:2010-04-27 浏览次数:629
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同居,且先后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妻子伤心欲绝,毅然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南长法院已对这综关系复杂的案件作出判决,妻子获赔3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0年2月,唐先生再一次向南长法院起诉离婚,称两人关系现在越来越恶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黄女士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75000元。
在审理中,
法院核对各项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系公安机关反映其办案情况的档案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还有《协议书》,经双方最终一致确认,也可作为定案证据。鉴于此,可以认定唐强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成立,
法官点评: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明确指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实审判中,因该类案件涉及隐私部分,取证相当困难,婚姻中受害方一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非法同居的事实,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通常得不到支持。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