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犯罪被判受刑罚 感情淡薄妻子诉离婚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4-27 浏览次数:521
夫妻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丈夫因两次犯盗窃两次共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无望妻子遂诉讼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小温与丈夫小陈于1997年3月登记结婚,1998年农历12月份生一男孩。婚衙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
庭审中,小陈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要小孩不同意随其生活,其要求抚养小孩。
审理过程中,小温向本院表示,在小陈服刑期间婚生男孩随其生活,待被告服刑期满后男孩随小陈生活,其每年贴补小孩抚育费2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其放弃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育一子,本应互敬互爱、共同抚育小孩、共建幸福和睦家庭,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均未能正确对待、冷静处理,各自都负一定的责任。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决刑罚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虽经本院调解和好工作,但因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未果。鉴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本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结婚原被告双方对婚生男孩抚养问题的态度,本院确定在被告服刑期间男孩随原告生活,待被告服刑期满后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这是其自己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遂作出小温与小陈离婚;婚生男孩在小陈服刑期间随小温生活,被告服刑期满后由被告直接扶养,在小陈直接抚养期间,小温每年贴补小孩抚育费200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夫妻共同财产归小陈所有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