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权利后遗腹子起诉精神赔偿被驳回
作者:徐欢 袁琴 发布时间:2010-04-27 浏览次数:605
争执时被客人刺死
杨某觉得尚不解气,又向已杜某,并持折叠伞击打杜某。杜某掏出随身所带的水果刀刺向杨某腹部,杨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后无效死亡。
而当时,杨某的妻子已经有了3个月的身孕。
放弃未出生胎儿抚养生活费
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来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杨某的父母妻儿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杜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5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杨某的父母妻儿放弃了精神抚慰金5万元以及未出生胎儿抚养生活费4万余元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决杜某赔偿杨某的父亲、母亲、妻子以及儿子经济损失38万元,其中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11万余元。
由于原被告双方都不服第一审判决,都提出来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杜某赔偿杨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儿子经济损失40万元,协议第三条明确,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对刑事部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杜井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遗腹子起诉要求精神赔偿
近日,2岁的杨晓(化名)将杜某告上法庭。杨晓诉称,第一次民事诉讼的时候顺带了自己作为遗腹子的权益,因无法律事实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此次起诉,要求被告杜某赔偿自己被抚养人生活费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元,合计9万余元。
被告杜某辩称,本案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前案已经彻底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在刑事案件一审中,原告放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未出生胎儿抚养费4万余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合法有效。双方在二审期间签订了调解协议,第三条明确对本案的民事赔偿,双方再无纠葛,该权利放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杨某的大儿子是按城镇居民标准,杨某的父母按照农村标准,被抚养人已有三人,再加上原告,超过了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审理中,原告杨晓已经出生。该案调解协议第三条中明确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即指对此事件的全部民事赔偿事宜已经处理完毕,可认定调解协议第一条中的赔偿数额已包含了杨晓的抚养费。且从调解中受害人杨某的近亲属获赔的数额看,也超过了包含杨晓在内的受害方根据防卫过当人杜某的过错程度应获得的法定赔偿数额。由于杜某已因自己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对于受害方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因此杜某无需再向受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已经处理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规定,驳回原告杨晓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