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法定婚龄的恋人便同居生活生育小孩,不久后,双方因性格不投,最终分手,小孩便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独自一人抚养。后父亲主张变更小孩被法院驳回,母亲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支付分手前小孩抚养费以及今后的小孩抚养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未婚男子小沈与未婚女小蔡于2006年7月相识恋爱,同年10月双方便同居生活,因未到法定婚龄,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13日非婚生女小君,现随小蔡生活。小沈曾于2009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孩小君的抚养权,法院于9月10日判决驳回了小沈的诉讼请求。小君随小蔡生活至今。后小蔡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沈给付小孩抚育费14000元,今后每月7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群系小蔡与小沈的非婚生子女,双方对小君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由于小君一直随其母亲小蔡生活,小沈没有尽一抚养义务,对于之前的小君抚养费用小沈理应适当予以补偿;对原告今后的抚育费标准小蔡主张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小孩的实际需要,酌定每月200元为宜。遂作出小沈于是2010年4月份起至小君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小君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相关有效发票由小沈负担一半;小沈补偿小蔡2010年3月底前的生活费3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