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纸还款承诺成为并存债务人 还款义务应履行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0-04-27 浏览次数:520
近日,大丰法院审结一起特殊是的借款纠纷案件,被告李某因对妻弟的债务对债权人出具过一纸还款声明而被法院认定李某是单方允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应为并存的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7月,被告胡某因为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向王某借得人民币13万元,原告张某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胡某未偿还,张某也找不到胡某,因李某系胡某的姐夫,该工程当时由李某实际组织施工,李某对原告承诺该债务由其偿还。并出具证明一份。其中载明“对胡某向王某所借款项我予以确认。待工程款全部到我本人帐户后,结算时考虑该本息由本人一起偿还。注:在施工期间发生争吵,此证明就作废”。2008年9月,原告代胡某偿还了王某借款本息13.4万元。后原告要求胡某和李某清偿该债务时,李某称其出的证明只是证明该债务存在,该债务与其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李某出具的承诺,并未明确被告胡某退出债务关系,原告也无同意该债务转移的明确表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分析李某的承诺行为,结合当时被告李某知晓该借款用于该工程,而该工程又实际由李某继续在建的情形,应当认为被告李某的“在其工程款全部到本人帐户后,结算时考虑该本息由本人一起偿还”承诺行为,属于单方允诺,自愿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承担债务的并存债务人。根据法理,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来,与债务人连带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引起的后果是与原债务人共同担责。在原告向被告杨烨主张权利时,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胡某对偿还借款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