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载同居关系但未领结婚证,丈夫长期在外不顾妻儿,妻子怒而告上法庭要离婚。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方某和陈某经人介绍相识,1993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1日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常有矛盾。2008年正月,丈夫方某外出至今未归,与家里音讯全无。20101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方某离婚。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规定,未按《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原、被告虽未办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实质符合事实婚姻条件,应该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被告外出两年多不归,置家庭和妻儿不顾,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