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购买床上用品时,无意中发现上面图案很类似其美术作品,遂以侵权为由向其索赔。近日,在南通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侵权人唐某向权利人蔡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0元。

 

20093月,案外人沈某创作完成美术作品《永恒誓言》,并作了著作权登记,登记证载明作者为沈某,著作权人为蔡女士。200911月,蔡某在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某精品楼购买床上用品时,无意中发现该业主唐某销售床上用品上的图案,很类似美术作品《永恒誓言》。她当即购买了2套涉嫌侵权用品,在保全证据之后,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此外蔡女士在维权过程中,还发现案外人倪某也在该市场销售同类涉嫌侵犯用品,当即又以倪某为被告另案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二者图案从局部上看主花朵及辅衬小花朵形状不同,叶子的形状及数量也略有不同,但从整体上看,二者在花朵与叶子的摆布与搭配上与蔡女士的作品基本相同,整体风格与视觉效果也基本一致,遂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唐某不服,又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经过该院法官进一步讲法释理、严明利害,被告唐某承认自己属侵权行为,并表示另一起案件被告倪某销售的侵权产品也是其生产和销售的,愿意两案一起做出赔偿,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解决方案、赔偿数额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即履行。

 

[法官点评] 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是认定美术作品是否侵权的关键因素。本案中,唐某销售床上用品上的图案与蔡女士的美术作品相比,二者的不同均是细节上的不同,而二者在整体风格与视觉效果上的基本一致即为实质性的相似,作为独立创作的美术作品,这种基本一致的相同几乎是不可能的,据此足可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