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人经协商,将其中一人在咨询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另两人。协议签订后,接受股权的一人却未按协议支付股份转让款。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立即向原告刘某支付股权转让款7.5万元并偿付利息损失。

 

20091026,刘某、杨某等三人签订一份《股东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将其在咨询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其他两人,转让总金额为20万元。双方随后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杨某向刘某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后,出具一份欠条,确认欠刘某7.5万元,承诺于20091231归还2.5万元,剩余5万元于2010331前归还。之后,刘某多次催款无果,于是诉至法院,并要求杨某除支付7.5万元外,还要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刘某、杨某等三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杨某未能依照股权转让协议、欠条约定的时间向刘某付清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