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将以班房为家,抢劫终究还是难以逍遥法外。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了判决,令人惊讶的是: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又发现了漏罪。近日太仓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09923日晚,被告人赵某到太仓市城厢镇一公寓楼下车库门口准备作案,没多久,赵某见不远处驶来一辆摩托车,于是立马上前,沉被爱人还没有反应过来的时候,拔出亮晃晃的剪刀顶在被害人身上,因为非常突然,顺利劫得被害人杨某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因为害怕连摩托车都乖乖交给了赵某,摩托车价值人民币两千多元。没想到这么顺利之后,赵某似乎是尝到了“甜头”,并没有满足的意思,一个月后,他又起了歹念,这次,他伙同了朋友张某,两人于晚上一同行至太仓市城厢镇某小区,见一人独自在小区内行走时,迅速上前用事先准备好的衣服将他的头蒙住,并用刀架住其脖子进行威胁,短短的几分钟内,他们劫得了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0元。半小时后,两人又在另一小区,故伎重演,对被害人滑某实施了抢劫,但由于被害人身上无财物而未遂。
 

 在此之前,赵某曾多次犯罪。10年因盗窃被政拘留五日; 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081120日释放;2011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在服刑期间又发现赵某的另一段“抢劫史”。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赵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