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强化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将协调和解贯穿于行政审判过程的始终。今年14月,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27件,其中通过协调,原告主动撤诉20件,协调撤诉率达73.9%,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是区分案件性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为简易行政案件开辟快速协调通道,实现案件快速协调解决;对于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的行政案件,形成了法院主导,党委、人大支持的双向协调模式,充分保障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二是找准协调切入点,发挥司法能动性。受理案件后,审判人员不是被动的等待开庭,而是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在沟通过程中深入了解、分析当事人的诉求动因,找准问题症结,从而适时提出恰当的和解方案,引导当事人自愿和解,并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和解协议。

 

三是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优化诉讼协调环境。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探索行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重大行政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并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高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