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法辉映,曲直可鉴”。无锡南长法院在总结陈燕萍工作法精髓的同时,研讨将陈燕萍工作法与坚持能动司法结合起来。联系自身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升审判水平,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的司法目标。原则性与灵活性并重,适度保持法律弹性,不机械执法,不生搬硬套,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平衡当事人诉讼能力,做好必要的举证指导、风险提示、便民服务、事实调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

 

20091230,南长法院民二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无锡市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自20084月起,混凝土公司根据约定为建设公司多次提供商品混凝土,建设公司却拖欠货款人民币301750元。

 

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后,根据混凝土公司的申请,立即去建设公司的基本账户所在银行采取保全措施。但是,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因需要套用资金,其帐户很少有余额准备,法院只冻结到了500余元。而在向该建设公司送达应诉材料后,该建设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告知法院:“本公司及其下属项目工程部从未与该混凝土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否认接受过该混凝土公司任何的混凝土材料。为此,该建设公司提供了其工商资料,证明其工商登记的印鉴与购销合同上盖章的印鉴不同。对此,混凝土公司代理律师认为:“盖章印鉴确实不同,但合同是由建设公司下属的项目部经理签订并盖章的,使用的是未经登记的项目部印章。”

 

承办法官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指导混凝土公司提供建设公司使用该项目部印章的依据,以及项目工程部人员接受货物的相关依据。经过提醒后,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该笔生意的介绍人证言,还提供其担保付款的承诺书一份。同时,承办法官多方联系,为建设公司负责人分析案情。负责代理案件的建设公司副总表示:“如果该项目部经理朱某认可,我们同意付款。”而在承办法官要求证人朱某到庭时,双方当事人一致反映:朱某春节前就去日本,至今未归。

 

案件又走进了死胡同。对此,承办法官并没有以现有证据一判了事,而是充分给予时间查明案情,有效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终于,201047,混凝土公司代理人告知法院:“项目经理朱某已经回锡,昨天已通了电话。”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在混凝土公司提供的证人朱某的电话录音后,建设公司爽快地接受了调解方案:于430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301750元。

 

历时三个多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通过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学习运用陈燕萍工作法,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