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全社会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需求日益多元化、司法服务求之若渴的形势下,尤其是近两年来的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全国各级各地法院在做好审判中心工作的同时,围绕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提高能动司法能力,主动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司法服务采取了许多有力的举措。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许多法院本着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延伸审判职能,扩大审判服务领域,主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盼,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司法服务活动,能动司法成了当前法院的热门话题。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包含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在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要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即能动办案;二是延伸审判职能,围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开展与案件审理执行无关的法律服务活动,即主动服务。本文将围绕能动司法第二个方面的内容,结合司法实践,对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服务的历史发展特点、现实意义及当前开展司法服务要把握的几个原则问题进行分析,使其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服务的历史发展

 

1、“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司法服务的萌芽。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同志为了解决边区群众的诉讼难题,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便民,以巡回审判方式,注重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来解决纠纷。“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看,由于处于战时,且自身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极其落后,陕甘宁边区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整个边区面临着生存的困境和危机。而且交通极其不便,人口分布分散,使得边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时间也会影响生产。为了发展生产、不违农时,减少诉讼给当时的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就有了上述“就地审理”、调解等既能教育群众、方便群众又能促进生产的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体现出来的司法为民、司法服务理念与当前我们提倡的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主题不谋而合。严格意义上来讲,“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完全是在审理案件,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也是为边区人民提供设身处境的司法服务,是将司法审判与司法服务融为一体的能动司法方式。所以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服务活动的起源。

 

2、解放后到改革开放初期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初级阶段。新中国成立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审判机构的人民法院,人民性是其根本属性。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宗旨。在这一时期,由于国家刚刚成立,各项事业百废待兴,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也不例外。另外由于当时处于计划经济时代,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国家或集体统一调配,各经济实体自身没有支配权,我国还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人们之间的交往也不频繁,社会矛盾纠纷不像现在这样高发。最主要是由于人民群众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匮乏,思想观念落后,法制意识淡薄,社会对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最大需求就是给人民普及法律政策和法律知识。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要,人民法院在成立初期广泛开展了单一的、层次较低的司法服务活动——送法下乡,这就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活动的初级方式。

 

3、改革开放后到上世纪末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活动的酝酿发展期。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随着我国各项事业及市场经济的蓬勃兴起,各行各业碰到的发展难题涉及法律专业的越来越多,全社会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需求日趋多元化,层次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急剧增加的案件数量和新类型案件的不断涌现考验着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能力。法院和法官在承担繁重的审判任务的同时已无暇顾及其他,所以这个时期的司法服务活动仍停留在其初级阶段——法制宣传,已明显不能满足社会和人民的需要。但是法院在审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该项工作的迅速突破奠定了基础。所以说这个时期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活动的酝酿发展期。

 

4、本世纪以来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活动的快速发展期。通过对前一个阶段审判工作的总结和经验的积累,一些法院领导逐步认识到要解决法院审判任务繁重、审判力量吃紧的难题,除了从审判执行上下功夫以外,还必须通过法院外部司法环境的改善来从源头上控减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也对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服务社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也逐步认清了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了顺应时局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需求,全国各级各地法院都根据自己的实际围绕此项工作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范围,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司法服务活动,也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经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更是向全社会展示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今年年初,在中央政法委的号召下,最高院明确了全国法院的三项重点工作,将能动司法、积极开展司法服务活动正式推到了法院重点工作的位置。

 

二、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服务活动的现实意义

 

实践证明,富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司法服务活动开展是非常有必要的,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创新和合理延伸,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对司法工作的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的特性与优势。无论对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速法治化发展进程,还是促进人民法院自身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服务活动是引导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导航仪。长期以来,我国许多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都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不仅影响到企业的生产交易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壮大,还使社会也面临着许多不稳定的隐患。针对这个问题,人民法院可以与当地企业开展联挂活动,通过到企业走访调研、帮助完善企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审查经济合同、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方式,进一步强化企业领导及员工的法律意识,有效规避交易风险,帮助企业规范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企业始终保持健康有序的发展势头。自前年国际金融危机开始对我国企业产生影响后,全国许多法院就敏感的意识到这场危机可能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强烈的震荡,他们没有把自己当成旁观者,而是在即将产生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之前就提前介入,到企业调研,为企业出谋划策,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化解了这场危机。因此,同样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一定不能只是社会经济纠纷的裁判者,他还要利用自己拥有的充足的司法资源指导全社会经济建设的稳步发展。

 

2、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服务活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稳压阀。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如不及时找到有效化解纠纷的突破口,势必会造成社会问题不断累积,最终还会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和谐共建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笔者所在的金湖法院为例,自2001年以来,该院就开展了“联系企业、联系机关、乡镇、社区、学校,挂钩重点项目”为主要形式的“两联一挂”司法服务活动,将全县26个执法机关、11个镇118村(居)、60个骨干企业、16个重点项目和11所中小学校全部纳入服务范围,为社会发展稳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政府部门,将联挂服务与依法治县、依法行政相对接,对地方城市规划、开发区建设、三城同创等重大行政决策和重点项目上,主动提供风险评估和司法建议,并提前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在乡镇村居,帮助指导社会治安综治工作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定期到联挂单位走访调查,帮助综治部门建立社会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联合全县镇村(居)长期进行社会矛盾纠纷拉网式排查,加强基层民调组织网络建设,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协助开展“六有六无村”和“六有六好社区”创建。在中小学校,将联挂服务与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相对接,积极开展巡回审判进校园、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协助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方式推进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建设。实践证明,该院此项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金湖县连续7年获得全省社会治安安全县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3、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服务活动是加速法治化进程的助推器。如前所述,人民法院通过联挂等服务活动,可以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可以帮助企业规范管理、守法经营;可以帮助基层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可以以巡回审判、就案讲法、法律宣传的方式提高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可以通过走访调研等形式发现我国法律规定和法院自身工作中存在的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要不相适应的地方,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完善。

 

4、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服务活动是解决自身发展难题的清道夫。首先,法院通过开展司法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帮助控减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就可以将许多社会矛盾化解在案外,直接能够帮助解决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且能够在矛盾未发或初发时抓住化解的最佳时机,避免已经激化的矛盾最终演变为疑难复杂案件,造成审判工作的被动和资源的浪费。其次,法院通过联挂服务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可以净化自身所处的外部司法环境,减少依法司法的阻力。第三,法院通过联挂活动可以进一步增强法院领导和法院干警参与社会活动、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还可以提高干警调研、协调等综合素质,提高司法工作整体水平。第四,让法院干警走进社会,走近群众可以最大限度的拉近法院与社会、法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人民性”。第五,开展司法服务活动能够在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便民、亲民、利民的司法形象,消除公众对法庭敬而远之的思想隔阂,也能赢得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而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服务活动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要把握时代性。如前所述,法院发挥能动司法,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以外的司法服务活动并不是近年才有的新鲜事,而是人民法院与生俱来的一项重要工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法院就一边抓审判中心工作,一边开展送法下乡之类的法制教育活动,这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初级阶段采取的最低层次的司法服务方式,也是与当时的社会需要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司法工作的需求日趋多元化、高层次。另外,能动司法本身就意味着与时俱进、有创造性的开展审判和服务工作。因此,要在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上紧跟时代步伐,紧扣社会发展大背景下党和人民最关心、最重要的问题去落实能动司法的举措,不能过时或与时代精神背道而驰。

 

二要把握针对性。众所周知,当前许多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司法资源紧缺,开展审判工作以外的司法服务活动势必会占用一部分本就不充足的审判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开展司法服务活动一定要立足于本单位和本地实际,要有针对性,避免盲目跟从、遍地开花,浪费法院人力物力。另外,还要针对服务对象的情况来开展活动,强调良性互动,切不可只是法院一厢情愿。如果我们搞的活动不能受到服务对象发自内心的欢迎,那么就有扰民之嫌,适得其反。

 

三是要把握实效性。王胜俊院长说过,有效服务是能动司法的核心。求实效应该是法院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于这个问题,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对于服务对象,要给其所需,有所促进。法院开展服务活动是要给人帮忙,不要给人添乱。从小的方面说,就是通过司法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生产生活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技能,帮助他们利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化解相关的社会矛盾。从大的方面说,就是通过司法服务帮助维护社会法治秩序,促进全社会法治化发展进程。另一方面对于法院自己,要通过能动司法将法官融入到社会生活中,从实践中提高其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同时将“司法为民”举措落到实处,体现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并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要把握合法性。依法司法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准则,能动司法也不能例外,依法服务是底线。首先,要坚持法定的职责范围。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的权力分工和职责范围有明确规定,能动司法必须以此为界限,不能越权,不能越位,不能侵入其他机关的职权范围。其次,要正确处理能动司法与司法中立的关系。法院的首要职责是裁判案件,这个根本不能丢,在涉服务对象的案件处理上,切忌将服务与案件混为一谈,尤其不能迎合服务对象而搞特殊、搞地方保护主义等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第三,法院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和形象,严格遵守《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等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借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谋个人之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