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重要方式,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但是,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调解,轻判决,甚至否定判决的情况,从而影响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

 

调解与判决的相互不可替代性

 

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有着判决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社会矛盾长期沉淀,各种矛盾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交织在一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本来一些本比较单纯的事件,处理不当就会成为导火索,引起动荡。强化调解,会钝化社会矛盾或推迟矛盾的爆发,减少激化与诱发新矛盾的概率;同时在法院人少案多的情况下,更能有效缓解审判工作的压力,减少涉诉信访,调解有着判决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但是,调解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部分地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解决方式违背了权利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利益的本质。调解主要体现当事人双方的的意愿,因而对不同的主体相同的行为调解处理的结果可能不同,使法律的公信力会打折扣,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判决的作用是调解所不能替代的,判决它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为当事人的意愿所左右,它把法律的规定与纠纷的解决融为一体,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判决对不同的主体相同的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有着相同的结果,从而体现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一定的政治统治秩序、社会公共秩序,从而以其独特的方式对人类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一位法学家曾经讲过,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信念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合法权利,有权利的保障才有相对的利益均衡,有利益的均衡才有社会的稳定。这是解决社会稳定问题的治本之道。就此意义而言,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专家如此说。

 

过度热衷调解的深层原因

 

当前实践中重调轻判有着主客观原因。一是案多人少,非审判性事务多。法院一个审判员一年办结200件案子已平常,多的已在500件以上,甚至更多,从送达到开庭到制作法律文书到宣判,到向当事人释法,到接访,不少法官是“白加黑”和“五加二”的忙着,但仍难以完成审判任务。调解程序相对判决较灵活,调解书的制作也比写判决书简单与省力,审判别人员当然选择省力又高效的调解办案方式,既可节省时间又可利用零星时间完成非审判性事务。

 

二是调解办案风险减小,无错案追究的担忧。现实中,判决后胜负皆服的情况虽然也有,但引起一方或双方不服的概率却极大,案件一旦上诉被发改,责任几乎全是承办人担着,调解不存在上诉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能,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又极少发生,调解相对于判决是风险很小乃至无风险。

 

三是质效排名的影响。在民事审判质效考核中,考核指标分别是法官人均结案数(8%)、结案率(7%)、上诉率(5%)、被改判率(20%)、民事案件调解(30%)、申请再审率(12%)、再审率(18%),其中正向指标有结案数、结案率、民事调撤率三项,反向指标有上诉率、发改率、申请再审率、再审率四项。反向指标几乎全与判决有关,判决率越高,反向指标数据就越大。正向指标占考核分值的45%,而民事案件的调解撤率又占正向指标的三分之二,成了正向指标的核心,由于调解与判决在考核指标中成反向关系。被考核法院与审判人员为了趋利避害,重视调解,不愿意判决是理所当然的。

 

树立科学的调判观

 

调解和判决都是解决纠纷的法定形式,它们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共存于需要化解的社会矛盾之中,同样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手段。任何过于贬抑一方或褒扬一方的做法,在实践中都很容易带来不利的后果。真理向前一步就是缪误。

 

当前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中,不能千遍一律调字上前,调字优先,而要调解与判决两手都要硬,不能一手硬,一手软,要坚持调解与判决并重的原则。调解在不少价值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谋而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应更为重视调解,更强调调解,但也不能因此就冷落了判决。对于法院和法官来说,调解和判决都是调处民事纠纷,定纷止争的手段,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是采用调解方式,还是运用判决方式,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需要因案制宜,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这才是是最具理性的选择。不能为了片面追求调解数据,而设置诉讼门槛、以压促调、强迫调解、久拖不决。要处理好合法性与自治性的关系,调解的自治性,不能以调解的合法性为代价,依法调解仍应是应当坚守的原则

 

树立科学的调判观,必须要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当前困扰法院最主要的是人案矛盾,案多人少,考核的重点应是结案数量,特别是院人均结案数。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是硬道理,那么法院执法办案也是硬道理,审判才是第一要务。要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在质效考核中,应提高结案数量指标应比重,结案数的多少表明了化解社会矛盾所做工作的多和少,没有数量就不会有质量,在考核指标分值中结案数量不应低于50%,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干警多办案快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