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女婿离婚 岳父索要借款
作者:赵建峰 发布时间:2012-06-06 浏览次数:278
岳父在女儿夫妻存续期间借了5000元给女婿,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女婿与女儿离婚了,自己成了前岳父。而这前女婿对这5000元债务再三拒绝履行,无奈之下只能将前女婿起诉到了如东法院。
陈某的女儿陈某某1995年与张某相识,同年两人办理了结婚证。婚后两人相处倒也融洽。2000年,两人生育了一个儿子。由于张某一直在外做装潢生意,夫妻俩聚少离多。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两人的感情也不免有点单薄,但是出于对家庭的责任感,两人依然维系着这个家庭。2007年7月,女婿张某在北京承接了一项装潢工程,急需资金周转。无奈之下张某向岳父陈某提出了借款1万元的请求。陈某几经周转只筹集到5000元,并将钱交给了女婿张某。在女婿提出要出具借条之时,陈某果断地拒绝了。在陈某看来本身女儿和女婿关系就不是很好,这也是一个修补他们关系的机会,况且话说回来女婿做生意就是女儿做生意,因而也就没有要借条。但是谁也没有想到, 2008年10月,女婿就与自己的女儿闹起了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2010年9月份女婿再一次提起了离婚。庭审中,女婿张某对借岳父5000元用于经营的债务并无异议,后两人于2010年底正式离婚,张某带着儿子生活。在女儿与女婿离婚后,陈某不断向张某主张这5000元债务,但张某却不断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提出要以子女的抚育费予以抵充。无奈之下,陈某只能将自己的前女婿告上了法庭。
如东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虽然不能提供借条证明该债务的相关事实,但是张某在与前妻的离婚诉讼中已经承认了该事实,并且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有相关记载,足以认定该借款的事实。同时考虑到本案中当时的5000元债务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张某应当承担一半。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在三日内偿还原告陈某人民币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