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滨湖法院立案庭依法适用支付令制度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令的适用大大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周期,有效地督促了债务人自觉履行支付义务。据了解,这在我市民事审判工作中尚属首例。申请人徐某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徐某即向滨湖区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赔偿。20091221,在调解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支付徐某社保补偿金、工资等总共4400元。然而,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仍然拒绝赔偿,徐某遂向滨湖法院递交了支付令申请,要求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其4400元赔偿金。立案庭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遂于当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了劳动争议支付令,判令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徐某欠款人民币4400元。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提出异议。现本案已顺利进入执行阶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