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和订,音同字不同,意义更不同。但对于法律知识一窍不通的胡某来说,没有什么两样。当其被诉至法庭后,经过法官的释法,胡某才如梦初醒。

 

被告胡某是在江苏某农场承包土地,专门从事良种水稻的培育和生产。原告王某是从事贩卖水稻种子的生意人。双方都住在同响水县大有镇街上。去年夏天,王某与胡某相遇,谈到水稻问题,王某想,我进水稻种子到哪儿都是进,就进还能省下路费。于是,王某和胡某谈购买其培育的水稻种子,胡某想,我卖给谁都要卖。就爽快的答应了。双方谈好价格2元每斤,共5000斤。谈好后,王某说:“表示诚意,我付1000元押金给你”。胡某就随手出具1张收条,收到王某水稻款定金2000元。待到水稻成熟后,案外人李某要求2.5元每斤全部收购胡某的稻种。胡某说可以,但要留下5000斤。李某问为什么。胡某把与王某约定并收了定金的事情告诉了李某。李某说:“你傻呀,他出2元每斤,我出2.5元每斤,有钱你不会赚,你把定金退给他,不就行了吗?”。胡某想想也对,就答应了。后来,王某来拖稻种,胡某把稻种已卖掉的情况一说,要把定金退还给王某,王某不让,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庭。

 

响水县法院陈家港法庭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需双倍返还。带着法律条文,耐心细致的与被告胡某解释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虽然是读音相同,一字之别,但法律对他们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面对法律的规定,想到自己也有点不厚道,憨厚的胡某接受了法官的解释,主动和原告协调,请求原谅,保证明年双方继续合作。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