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小学应承担原告方某受伤40%的赔偿责任。

 

方某系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91015日下午,学校组织体育课,任课教师韩某对学生进行了“三人四足跑”游戏动作要领的辅导和安全教育,并指定班长和体育委员协助监督该班学生的游戏过程。游戏中,方某所在小组的三名学生嘻笑打闹,不严肃按教学步骤进行活动,任课教师韩某发现后提出了口头制止,但未停止原告等人的游戏。后因方某所在小组的三人配合不一致,同时跌倒,方某被另外两位学生压在身下而受伤。因方某家长与学校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所在小组不遵守任课教师的教学要领,不听制止,学习态度不认真,课堂行为不严肃,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的任课教师虽然采取了比较充分的保障措施,但在发现原告所在小组在玩游戏过程中做出较多危险动作时,应意识到该些行为的严重后果,然而仅仅是做了一般性的口头制止,而口头制止对于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收效是甚微的。被告的任课教师并未据此及时调换原告所在小组的搭配成员以降低危险,或立即停止原告的游戏行为,也未在后面的游戏过程中加以特别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