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这是房屋买卖中的一个基本规则,然而,实践中,却有人反其道而行之,那么发生纠纷时,结果会如何呢?近日,大丰法院审结了一起只卖房产不卖土地引起的特殊房屋买卖纠纷。

 

20069月,某供销合作社(甲方)与陈某(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愿以13万元购买甲方所有的供销商场大楼后由南向北四幢仓库20间,宿舍8间;甲方应在2006926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如乙方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甲方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应予以协助,但过户所需的契税、过户费及应向国土部门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等一切费用皆由乙方负担。土地出让得益归甲方所有。之后,陈某分两次支付了13万元房款,供销合作社出具了证明,载明:陈某所购买的系地面资产,不含土地。

 

之后,因为产权问题发生纠纷,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有效。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某供销社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但是因为双方买卖的标的为讼争房屋所处区域的地面资产,该资产为不动产性质。依相关规定,不动产买卖应当采用绝卖的形式交易即房与地同时转让,原、被告间买卖内容未包含不动产坐落的土地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双方交易的房屋坐落的土地为划拔性质,交易时或诉讼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确认该协议有效的主张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