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丹阳法院向一起审限较长的运输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后,接受了法院的建议,最终该案调解结案。

 

丹阳市某工具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货运合同一份,约定由物流公司为工具公司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发生事故,造成了车辆损毁,货物被烧。2009510,工具公司向丹阳法院起诉,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其损失近80万元。主审此案的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无效。

 

经反复研究后,法官认为此案只有调解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于是在决定最后一次庭审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一份调解建议书,说明:“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和调解都是法院解决纠纷的方法。鉴于诉讼程序的法定性和复杂性,案件从受理到判决直至判决生效,可能会给诉讼双方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而调解则具有灵活、快捷、经济的特点,你们双方之间的纠纷,由于所托运货物损毁,通过鉴定评估来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不仅可能耗时冗长,而且必将增加成本,因此法官建议你们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经仔细斟酌,接受了法官的建议,于420达成调解协议:物流公司于430给付工具公司货物赔偿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