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丰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到农户联保贷款的纠纷,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借款人给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金额的请求。

 

近年来 ,邮政储蓄银行为了扩大业务范围,采取了一种新的贷款保证方式,及农户联保小额贷款。在这种贷款方式中,一般银行为甲方,借款人(农户联保小组)为乙方。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0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811月,被告王某向邮政银行某支行申请商户/农户联保小额贷款,以邮政银行某支行为甲方与乙方王某、刘某、倪某三人组成的联保小组签订了1份商户联保协议书,商户联保协议签订当日,刘某、王某及倪某分别与邮政银行,皮支行签订了商户联保借款合同,各自借款10万元。之后,由于王某未按时还款引起纠纷,经法院判决王某应归还借款,刘某和倪某对王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邮政银行某支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替王某还款2万元。后因刘某向王某追要代偿款无果,遂起诉。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终原告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