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宝APP”上惹争议 未打借条仍获赔
作者:太仓市人民法院 王月 发布时间:2017-11-20 浏览次数:474
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系朋友关系。被告朱某向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原告李某提出安全起见通过借贷宝向被告朱某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某一直未归还。后原告李某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归还其借款10万元。被告朱某并未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原告李某能够提供的所有证据只有借贷宝APP上的信息。被告朱某辩称借款是通过借贷宝出借的,要还的话也是通过借贷宝归还,不能通过法院起诉归还。后通过多次调查,借贷宝公司向法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借款转账记录。
法官提示:借贷宝作为网络借贷居间平台,其用户均需通过网络虚拟媒介开展借贷活动,用户的姓名、密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是在网络平台上表明特定用户身份的唯一识别信息。借贷宝的用户注册协议明确约定借贷宝账户的用户名仅限于个人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出售。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的借贷宝APP上的借出协议、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与借贷宝公司提供的借款转账记录的信息相对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借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因此,原告李某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朱某归还借款10万元,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