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龙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10月底被告人冷某从福建某市流窜到徐州。113,冷某持“张俊峰”的身份证,经中介公司介绍到我市某公司工作。200911514时许,冷某趁该公司刘某等人不备,拿走刘某持有的公司办公室钥匙,后进入公司办公室,盗窃被害人蒋某笔记本电脑一部,盗窃被害人刘某笔记本电脑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57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冷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