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不到三天即偷盗他人财物被判刑
作者:胡根平 发布时间:2010-04-22 浏览次数:420
昨日,徐州云龙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10月底被告人冷某从福建某市流窜到徐州。
本院认为,冷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昨日,徐州云龙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10月底被告人冷某从福建某市流窜到徐州。
本院认为,冷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