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孙某死亡给三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方某按责给予赔偿,被告某运输公司对于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725,孙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启东市寅阳镇寅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沿江公路交叉路口时,与在沿江公路上由西向东行驶的由方某驾驶的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大卡车发生碰撞,致孙某跌地受伤,送医院后于当日死亡。该卡车已经向启东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险期限为20081282009127止。孙某和丈夫陈某自20001月起一直租住于本市汇龙镇,并在某服装有限公司工作,死后孙某还留下了二个一直在农村读书的儿子。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三原告的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得以赔偿。被告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于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且该车向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均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故对三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方某按责给予赔偿,被告某运输公司对于孙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死者孙某长期居住于城镇且在城镇企业工作,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法律规定,应依照其户籍证明来计算其实际年龄,在其母亲发生事故时未满十五周岁,应计算的被扶养时间为4年,按照农村居民生活标准共为10656元。对原告方主张的车辆损失800元,因未超过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车损价值,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该损失在交通强制险的赔偿限额内,故应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赔偿,原告诉请某运输公司赔偿有误,应予调整。三原告的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确实给三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本院对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由被告按责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