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交通事故,该怎么赔呢?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0-04-22 浏览次数:500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孙某死亡给三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方某按责给予赔偿,被告某运输公司对于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三原告的亲属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得以赔偿。被告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挂靠于被告某运输公司名下,且该车向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均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故对三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方某按责给予赔偿,被告某运输公司对于孙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死者孙某长期居住于城镇且在城镇企业工作,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法律规定,应依照其户籍证明来计算其实际年龄,在其母亲发生事故时未满十五周岁,应计算的被扶养时间为4年,按照农村居民生活标准共为10656元。对原告方主张的车辆损失800元,因未超过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车损价值,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该损失在交通强制险的赔偿限额内,故应由被告人民财保公司赔偿,原告诉请某运输公司赔偿有误,应予调整。三原告的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确实给三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本院对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由被告按责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