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江苏模式透视
作者:孙敏 发布时间:2010-04-22 浏览次数:381
(2010)苏知行终字第003号判决,于日前正式生效。记者获悉,这是2009年7月1日全省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以来,省法院民三庭发出的第一份知识产权行政判决。
民三庭的首份行政判决
2009年9月,巨雷公司向镇江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金钟公司对巨雷公司的专利产品——一款渔具座箱进行了侵权生产和制造,要求金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镇江知识产权局立案审理后,认为金钟公司构成侵权,并于2009年10月作出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金钟公司不服处理决定,遂将镇江市知识产权局告上了法院。
按照以往的诉讼惯例,这样的行政诉讼,原由基层法院的行政庭受理。但自江苏法院全面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以后,这一案件提级在镇江市中级法院民三庭立了案。
案号(2009)镇知行初字第1号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物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渔具座箱,两者为相同产品。普通消费者通过整体观察,被控侵权物与专利产品主要设计几乎完全相同,两者构成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金钟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在先设计,但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法院由此判定,镇江知识产权局依据现有证据认定金钟公司侵权行为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金钟公司不服,又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试点要求,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但在审理刑事、行政案件时,刑庭、行政庭要委派法官加入合议庭。
有着长期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经验的审判长袁滔对侵权技术比对、侵权行为认定等问题的处理驾轻就熟,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并不相同。在袁滔看来,原来的民事二审,侧重点在当事人主张什么,法官审查什么。而行政诉讼的二审,则需要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这方面,合议庭的另一名成员——来自行政庭的法官季芳,则着重对案件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准确把握。
作为行政庭的派出法官,季芳办这个案子的最大感受则是:知识产权法官在固定被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上,确实非常精准。
“三审分立”导致裁判标准不一
省法院相关调查表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原来“三审分立”体制的最大问题在于,裁判标准不一,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这种现象被认为损害了司法形象和公信力。
省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红建告诉记者,知识产权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法律适用复杂,在“三审分立”体制下,刑事、行政审判的方法、思路、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裁判标准与民事审判不尽相同,可能会导致针对同一事实、同一侵权行为的刑事、行政裁判与民事裁判产生冲突或矛盾。实践中,可能发生知识产权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如在先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侵权并构成犯罪,而在后的民事审判中却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而在审判实践中究竟是民事程序优先还是刑事、行政程序优先,以及民事法律程序能否引用在先,也一直存在争议。”李红建说。
省法院在调研中还发现,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别由不同部门审判,可能造成不同部门在对侵权行为构成、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律责任大小的审理中,对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问题重复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诉讼效率。
一个结论由此得出:如果将具备知识产权专业背景的审判人员集中在特定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能有效保护执法的统一,有益于统一裁判标准。
全国率先意义的“江苏模式”确立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李浩参加过相关改革试点的研讨。他告诉记者,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或法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在我国,业内也已达成共识: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分立”让位“三审合一”是势在必行。已故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就多次呼吁建立“三审合一”机制,并在全国人代会上专门就此提出过议案。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法院“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2009年3月,最高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要“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审判庭”。至此,“三审合一”改革正式被摆上议程。
“江苏关于‘三审合一’改革的研究和试点一直处于国内法院的前列。”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告诉记者。
据介绍,早在2007年10月,经过大量的前期调研和准备,我省南京、苏州、南通3个中院及其下辖的鼓楼区、昆山市、通州区3个基层法院从2008年1月起正式启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的改革试点,将试点法院受理的所有一、二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由知识产权庭审理。2008年8月,经省法院批准,常州中院也开始启动“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在全国率先将该地区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均提级至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
2009年3月,经最高法院批准,江苏省高级法院成为全国首批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的高级法院之一。同年6月,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与司法裁判等不同司法程序之间的司法衔接,并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
目前,全省各地法院按照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加强与当地公安、检察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及时调整部署审判力量,“三审合一”改革试点正有序展开。
3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000件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法院院长公丕祥向媒体介绍说,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江苏各级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充分发挥司法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职能作用。作为被最高法院确定为首批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的高级法院,省法院着力指导各级法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试点,3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000多件,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过程中,为促进江苏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了解,目前,全省各地法院已经受理和审结了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2009年苏州虎丘区法院审理的“番茄花园”一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主犯孙显忠和番茄花园工作室负责人洪磊都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292万余元,并处罚金877万余元(相当于其违法所得的三倍)。该案引起了国内外相关方面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有效扩大了我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内外影响力。下一步,省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经验总结,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