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大丰法院以驳回起诉结案的民商事案件共27件,占同期民商事结案总数的0.45%,其中商事案件9件占案件的33.3%,民事案件18件,占案件的66.7%

 

一、裁定类型

 

该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原、被告主体不适格的7件,占案件的25.9%;二是原告起诉的主张对被告无具体的诉讼请求的4件,占案件的14.8%;三是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以同一理由起诉离婚的4件,占案件的14.8%;四是原告诉请事项不属人民法院直接管辖范围的7件,占案件的25.9%;五是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该案不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2件,占案件的7.4%;六是发现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3件,占案件的11.1%;七是原告诉请事项已经法院判决生效,当事人又起诉的1件,占案件的3.7%

 

二、成因分析

 

一是立案环节审查不严。在立案时,法院立案部门没有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以至于有些可以在立案环节就能滤掉的案件进入了审理程序。在全部27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中只有1件是法院立案庭裁定驳回起诉的,仅占3.7%

 

二是无良律师反面工作。个别律师出于个人利益考虑,明知对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当地法院无管辖权,仍鼓动其委托人提起诉讼,以期通过暗箱操作,希望原起诉法院获得管辖权,从而获得不当利益。

 

三是判后释明工作不到够。法院一审判决后,承办人向案件当事人释明工作做的不够。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够明确。

 

三、对策建议

 

一要加强立案源头管理。法院要加大立案时对原告所提供的自身及被告相关材料的核实力度,从源头上降低当事人不适格案件受理的机率,把好立案审查关,提高有限司法资源的利用率。

 

二要加强律师行业管理。法院要对代理案件被裁定驳回频率较高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加强律师行业教育,提高律师职业道德修养。

 

三要加强能动司法服务。法院要主动深入企业,倾听企业呼声,了解企业要求。在企业签订合同时提供法律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救济权是仲裁还是诉讼。防止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当事人不明就里仍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浪费有限的仲裁时效,严重的可能丧失救济权。

 

四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承办法官要在案件判决后,向案件当事人释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的离婚案件要满6个月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类型案件判决一旦生效后,就不能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若有新事实、新证据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