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建立多元化商品房纠纷调解机制效果明显
作者:赵克 崔钟晨 发布时间:2010-04-22 浏览次数:310
近年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按照最高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针对商品房买卖纠纷多、类型多样、审理难度大等实际,建立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调解工作的开展。2008年,泉山法院共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114件,调解69件,调解率为60.52%;2009年审理138件,调解103件,调解率为74.14%;今年1-3月受理70件,调解14件,另有20多件已达成调解意向,因而效果十分明显。
区分纠纷成因,明确调解方向。新形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放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要求进行认真衡量。实践中,商品房纠纷产生成因复杂,加上法律法规规定不衔接、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开发商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利益驱动隐瞒欺诈、恶意违约等。所以,泉山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全面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的调解措施,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制裁不诚信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社会和谐。
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质量。配备专人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工作,就案情介绍、实体和程序、调解思路与技巧、调解协议的合法性等方面给与相应的指导;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制度,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首先由立案庭及时审查。凡符合民事案件受诉条件的,将相关诉讼材料当日移送调解室,由调解室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办理相关案件立案手续,制作《民事调解书》并及时送达。未能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室统一移送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进入诉讼程序;完善委托调解制度,制定《诉调对接实施细则》和《诉调对接操作规则》,在全区10个街道办事处设立调解室,并选聘57名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将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作为对办事处进行综治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总结调解经验,提升调解水平。加大法律释明力度,重点就违约赔偿的原则及计算方法等内容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原则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充分发挥院、庭领导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在涉及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掌握调解意向、但尚有差距的情况下,由院、庭领导出面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以便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同时创新协调机制,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自身优势,提前介入调解。加强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在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协调机制,改变被动处理的消极模式为统筹协调、适当提前介入的积极处理模式。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作用,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和法律释明,促成案件调解结案。
完善激励机制,促进调解结案。增强法官主动和全面、全程调解意识,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建立新法培训制度、旁听庭审制度、跟庭学习制度、疑案案件共同研讨制度实现培训的常态化和规范化。不断完善考评激励机制,将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审判管理工作范围,把调解率、撤诉率、诉前调解等指标作为评价审判人员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独立完成调解的人民陪审员和参与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特邀调解员,比照泉山法院对审判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奖励并向其所在单位进行反馈,建议给与必要物质或精神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