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执行和解作为民事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一种,有利于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司法成本,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和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不高,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履行期限、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力图从司法实务出发,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字:执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  先诉抗辩权

 

一、执行和解的涵义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其法律内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意思表示真实

 

在执行和解的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互谅互让的结果。

 

 

(二)执行和解协议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立法并没有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加以限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执行和解协议除了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加以变更外,还可以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进行变更。

 

(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程序随之终结

 

执行和解协议虽然不是法律文书,现行法律也没有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即视为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全部实现,执行程序随之终结。

 

二、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不足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执行和解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越来越明显。然而,现行立法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加以规范,仅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相关条文较为粗糙,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执行员不参与执行和解协商与司法实践及能动司法的要求不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该规定,执行员不应参与执行和解协商。而实践中,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主动向对方寻求和解的情况并不多见,即使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存有和解意愿,或是碍于面子,或是基于不信任,也无法直接与对方协商。绝大多数执行和解案件与执行员的劝解引导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执行员的介入,执行和解几乎无法形成。因此,不赋予执行员积极参与执行和解协商的权力,不利于有效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也与司法实践及能动司法的要求明显不符,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功能的发挥。

 

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弱化了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保护,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该规定,即使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或有利于执行的方案,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反悔也无需按约定承担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只能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这既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放纵,也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漠视,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

 

3、执行和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低,被执行人假借和解拖延、逃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

 

执行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时间,逃避强制执行措施;部分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批履行协议,借机转移财产;甚至有少数被执行人待和解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前突然消失,从此,申请人、法院查找无门,无法执行。

 

三、对完善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还不完善,仅存的几款条文也有不合理之处,实践中捉襟见肘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上述不足,笔者提出立法建议如下:

 

1、规定执行员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参与执行和解协商

 

执行员对协商过程进行监督,有利于当事人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执行员积极参与执行和解协商,对当事人加以教育、劝导,有利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化解矛盾;执行员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有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是对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然,执行员参与执行和解协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以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

 

2、从立法上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订立的民事合同,是对自身享有权利行使处分权的结果,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从立法上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让部分被执行人企图利用和解协议逃避执行的“如意算盘”化为泡影,有利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

 

3、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引用不安抗辩权制度

 

引用不安抗辩权制度,当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发现,并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利用执行和解拖延时间,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有其他可能使自己丧失履行能力的行为时,可以行使该权利,申请法院终止执行和解,恢复执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