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超法定期限 请求复议机关受理被驳回
作者:吕敏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10-04-22 浏览次数:816
收到行政机关公伤认定结果后,用人单位时隔一年多才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裁定不予受理后,又将复议机关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申请行政复议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几年前,家住海安的张某到当地某服装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为张某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2008年3月,张某在工作时间内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她所在服装公司签注了“员工张××的受伤情况属实,符合工伤保险的条件,请按照保险条例给予赔偿”的意见,并于次日书面委托张某的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季某签收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为是受服装公司委托的代理行为,该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该公司承担,季某于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服装公司自签收公伤认定决定一年之后才提起复议申请,已明显超出法定期限,劳动和社会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于法有据。法官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此类工伤索赔案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也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时效性规定,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