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阜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2009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先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又名冰毒)计79.98。具体为:

 

20091029,被告人陈某在阜宁县阜城镇大关路附近,将0.06甲基苯丙胺卖给顾某。

 

20091030,被告人陈某在阜宁县阜城镇大关路附近,将0.06甲基苯丙胺卖给顾某。

 

20091031,被告人陈某在阜宁县阜城镇大关路附近,将0.06甲基苯丙胺卖给顾某。

 

20091128上午,被告人陈某在上海购买甲基苯丙胺79.8,用于运回阜宁县境内向他人销售。当日14时许,在被告人陈某用汽车运送上述甲基苯丙胺回阜宁途中,被阜宁县公安局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79.8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并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使用交通工具非法运送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